福建省长汀县义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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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汀县义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费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汀县义工协会及其会员。
第三条 会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20元。
学生会员:每人每年30元。
理事会员:每人每年200元,2025年暂定120元。
企业(单位)会员:每年600元,不设上限。
第五条 会费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需经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六条 会费收缴工作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流程如下:新会员入会时,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现有会员需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会费。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将发出催缴通知,催缴期限为30天。逾期仍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将暂停其会员权利,直至补缴会费。
第七条 会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通过微信对公收款二维码缴纳,或通过网银对公转账。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公益慈善活动,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用:办公场地租赁、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等。人员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培训费用。宣传费用:宣传资料制作、媒体宣传、网络平台维护等。活动费用:公益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及物资采购等。培训费用:会员、志愿者培训等。其他费用: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会费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合理使用:会费使用应符合协会宗旨和会员利益。节约使用:会费使用应厉行节约,避免浪费。透明使用:会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会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会费管理制度,确保会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费收支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费收入总额、会费支出明细、会费结余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会费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查阅会费收支账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协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在协会官方网站或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理事会讨论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长汀县义工协会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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