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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长汀县义工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30  浏览次数: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汀县义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造血能力。

第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工作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社会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全部用于社会救助、慈善公益活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会员会费、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公益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会设财务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正确设置账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相符合;妥善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负责人主动向会长提出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止违法、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坚持财务公开原则。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公益项目开支情况,定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协会的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服务收入等,捐赠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

第十条 协会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协会收到的捐赠收入,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福建省统一捐赠票据,并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协会收到的捐赠物资应在《物资捐赠接收单》上登记,做好相应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十三 支出的管理财务开支必须严格遵循审批制度,规范报销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所有财务开支需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会长或副会长审批方可支出。

十四条 物资采购的管理物资采购严格按照预算申报、审批程序进行。本会内设各部门物资采购经费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各机构负责人申请、会长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元以上2000元(含 2000元)以下,须由机构提出预算或报告,由会长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2000元以上须由各部门制定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报由会长审批,并由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再确定采购。

第十五条 协会各部门申请备用金需经会长批准,向财务部预借。采购经费500元以上,由经办人申请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经会长批准,物资采购完成后须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设备、相机、交通工具及宣传物料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捐赠物资。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财产和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及会计披露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协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协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年度财务报告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三大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协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协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协会会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理事会讨论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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